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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從“瓊瑤維權”看台灣知識產權保護(兩岸聚焦)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9-9 11:48
標題: 從“瓊瑤維權”看台灣知識產權保護(兩岸聚焦)
一個多月前,台灣作家瓊瑤致信國家新聞出书廣電總局領導,舉報大陸編劇於正抄襲其舊作《梅花烙》。信中,瓊瑤稱本身因事情忙碌、對大陸著作權法不太领会,以是才採取“信訪”的方法但愿能引发有關部門的注重。日前,瓊瑤颁布发表,已正式拜托律師在大陸起訴侵權方。

從信訪到信法,從出離憤怒到拿起法令兵器維權,“瓊瑤維權”使兩岸知識產權、著作權保護成為搜刮熱詞,台灣知識產權保護走過的歷程、可資借鑒的經驗也引發熱議。

        數度修法

        專業法院集中管轄

2014年一開年,台灣歌手齊秦收到一個好动静,他起訴環球音樂的著作權讼事歷經數年, 雙方反復上訴,終於全案定讞,齊秦拿回了早年月表作《大約在冬日》等27首歌曲的著作權。齊秦式的著作權糾紛在台灣並不鮮見,很多台灣文假名人都告過別人,也被別人告過。今天的台灣,理直氣壯田主張本身的知識產權(台灣稱伶俐財產權)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並且有相當完備的法令保障體系可供“折騰”。

時光倒轉回到三四十年前,台灣還是美國人眼中“盜版和仿冒的天国”,夜市昏黃燈光下公開售賣的盜版磁帶、錄像帶和后期的盜版光盤,是台灣一道獨特的風景。美國貿易代表1989年初次發表“特別301條款”審查報告以后,台灣地區不是被列在“觀察名單”中,就是被列在“重點觀察名單”中,這種狀況一向持續到1996年。

20世紀90年月以來,因應知識經濟飛速發口臭,展和参加世貿組織的必要,台灣數次修訂著作權刑事立法,調整頻率之高、幅度之大世所罕見。隨著知識產權案件的日趋增多,法院系統也進行了由分离審理到集中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鼎新。

台灣法院系統分為平凡法院和行政法院。過去触及知識產權的訴訟根據其案件性質分歧, 由平凡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別審理,统一案件有時需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平分別認定事實, 導致法院審判效力低下,專業性飽受質疑。自1992年起,台灣“司法院”请求各級法院設立“專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但司法救濟的效力和專業性仍受詬病。2001年,台灣参加世界貿易組織,加倍重視改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形象,台灣“司法院”決定設立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法院。台灣伶俐財產法院於2008年7月1日建立,在台灣法院系統中,它與高档法院、高档行政法院級別不异,是独一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類型案件的法院。

台灣伶俐財產法院管轄權的集中還體現在“一院兩審”轨制。台灣《伶俐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第一審伶俐財產事务,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對於伶俐財產事务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伶俐財產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即在触及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經由伶俐財產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平提起上訴時,仍由伶俐財產法院進行二審 。較為簡單的知識產權案件則仍由处所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審理。為了保証專業性,伶俐財產法院還專門設置了技術審查官,其感化在於“承法官之命,協助法官為技術問題的判斷,技術資料收集、阐发及供给技術意見”。

為了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1999年,台灣“經濟部”下設了專門的伶俐財產(知識產權)局,將專利、商標、著作權、集成電路结构及商業机密保護等業務集中運作,“經濟部”還创建了跨部會的“保護伶俐財產權協調會報”,每三個月就政策及重大办法進行研議。“內政部”警政署於2003年建立“保護伶俐財產權差人大隊”,強力掃蕩仿冒盜版行為。

        積極作為

        司法行政民間協力

2007年,台中“地檢署”將一位復印外文原版書的庄姓學生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並求處拘役20天,震動了台灣社會,收到了“殺一儆百”的结果。此前多年,台灣大學生都將為省錢復印外文原版書視為“需要之惡”,盡管檢察機關經常對大專院校四周的影印店展開搜刮行動,但影印店頂多避避風頭,“目生的臉、全新的書不接”,學生也照印不誤。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知識產權意識的构成也非一日之功。多年來,在嚴厲打擊盜版侵權行為的同時,台灣當局相關部門也不遺余力地對社會公眾進行教诲宣導,推動業界自律。相關民間團體也相繼建立,和原來就有的同業公會一块儿,參與到保護知識產權的海潮中來。

2002年4月4日,是台灣電影及风行音樂史上特別的一天。這一天,全台灣160家影院白日全数關門息影﹔300多家錄像帶租售店下战书2時起暫停營業﹔各重要電台全天不放风行音樂,並在下战书4時44分“默聲”20秒﹔各大報紙的廣告版取缔電影廣告,以缄默抗議台灣盜版泛濫。當全国午,近百名台港當紅藝人、將近8000名業界人士身穿玄色上衣,系著“盜版疯狂”“音樂將死”等字樣的白色布條,上街游行,發出“勞工”一樣的咆哮。

2004年6月,台灣地區9個關心著作權保護的團體及多家從事影音與出书發行業者,颁布发表建立“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致力於晋升社會大眾的著作權意識,並為当局供给相關的決策意見。

在台灣“經濟部”伶俐財產局局長王美花看來,多數民眾並非知法犯罪,而是不清晰什麼時候必要“利用者付費”,預先提示民眾,是当局的責任。比方,台灣選舉活動頻繁,候選人在造勢、宣傳的過程中,難免會用到别人著作,比方音樂、新聞報道及照片等,是不是要获得授權?智財局的“常見之選舉活動触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供给了相當專業及詳細的意見:

造勢場合或募款餐會播放音樂,會触及公開表演别人音樂著作(詞、曲),原則上要向著作財產權人获得授權,可是若是造勢活動或募款餐會合适“非以營利為目标,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管取任何費用,且未對演出人付出報酬者”,則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主張公道利用……候選人於政見發表會或其它競選活動發表政見及演說,依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均得操纵之,但必須注重的是,專就特定候選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赞成,否則即有可能構成陵犯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民眾知識產權意識日趋“覺醒”,也引發很多爭議台北機車借款,,乃至改變著許多沿襲多年的“老規矩”。過去,台灣喪禮上的音樂都由殯葬業者供给。從2011年起,一家音樂業者認為殯葬業者所利用的念经機盜用其音樂版權,於是到各家殯儀館進行錄像、錄音搜証,並陸續提出侵權告訴,请求每場喪禮付出其音樂版權費新台幣500元。此舉引發殯葬業者发急,葬儀業者公會索性決定,未來喪禮音樂請喪家自理,以防止侵權爭議。

台灣各種小吃店、咖啡館眾多,店家播放的布景音樂是不是必要授權呢?根據相關法令,隻要牽涉到“營業行為”,營業單位都必須要获得音樂公開利用的授權,但逐一申請授權實在麻煩。為了讓店家“安心播”,2011年,台灣中華電信在智財局和多家音樂著作權協會、唱片公司的支撑下,推出了全世界首款风行音樂公播服務——“安心播專業版”,擁有206個音樂頻道,5萬多首最新风行音樂,店家們每个月隻要付新台幣1200元即可“安心播”,無須逐一获得授權,系統還能隨時新增音樂的數量,按期更新音樂頻道內容。

        兩岸互助

        正視困難戮力前行

鑒於瓊瑤在兩岸的影響力,“瓊瑤打讼事”也“驚動”了國台辦。4月30日,國台辦發言人在答复相關提問時說,大陸有關版權保護的法令是健全的,相關的司法救濟渠道也是暢通的。兩岸已經於2010年簽署《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互助協議》,積極維護兩岸同胞的知識產權權益。

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在重慶簽署《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互助協議》。為了讓協議盡快實施,台灣“立法院”一起綠燈,國民黨和民進黨團加班加點,連夜修法通過。根據協議內容,2010年12月,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被大陸官方指定為台灣影音成品進入大陸市場前的著作權認証機構,没必要再“繞行”香港的認証機構,耗時也從原來的兩個多月縮短為兩天,為業者節省了時間和費用。

協議簽署后,執行情況杰出。在優先權申請、案件協助、著作權認証等方面功效頗豐。兩岸相關主管部門互動頻繁,溝通順暢,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四個事情組已經形成为了年度會晤轨制,兩岸專利文獻交換自動化數據互助進展順利。但不成否認,盡管兩岸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著配合的长处與不异的訴求,現實仍存在很多“成長的煩惱”,号令加強互助成為歷次相關論壇和研討會上的“须生常談”。

隨著技術的發展,侵權方法更為多樣、侵權本钱更為低廉,侵權行為更為便捷,是兩岸知識產權所有人配合面臨的現實。地区的限定、司法轨制的差異、調查取証的難度、来回奔走的本钱,更是兩岸民眾在維權時必須降服的困難。連瓊瑤這樣的名流都視到對岸打讼事為畏途,一般老苍生更是可想而知了。對各至公司企業來說,更不僅僅是心境郁悶和經濟損失的問題,而是攸關企業保存與發展的頭等大事。進一步落實與完美《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互助協議》,加強知識產權互助,通過知識產權戰略晋升競爭力和促進經濟發展是兩岸配合的目標,為了兩岸人民的福祉,必須正視困難戮力前行。

《 人民日報 》( 2014年05月22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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